火材料 – 防燄防火及耐燃區別
火材料可謂防焰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三者之統稱。建築法規對建築物之防火材料之使用有規模、用途以及範圍等不同之限制,以防止火災之發生。
1. 防焰裝飾材料如(地毯、窗簾等)。
2. 耐燃裝修材料如(石膏板、纖維水泥板等)。
3. 防火材料如(防火門、分間牆、防火被覆材料、貫穿部防火材料等)三類。
一、防焰材料
防焰材料泛指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類或裝飾製品。消防法指定之防焰物品種類包括如下:
(一)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二)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三)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 展示用廣告板:展示用合板或廣告用合板。
(五)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公厘以下之施工帆布。
二、耐燃材料
裝修材料在火災初期及高溫時,不易著火延燒,且發熱、發煙及有毒氣體的生成量均有限者,可稱為「耐燃材料」。
室內裝修材料可分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
材料及級外材料(不符耐燃三級者)。內部裝修耐燃材料可分為「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
(一)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1. 不燃材料係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矽酸鈣板及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 耐燃一級材料指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發熱及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二) 耐火板(耐燃二級材料)
1. 耐火板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
2. 耐燃二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 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
1. 耐燃材料係指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
2. 耐燃三級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有限燃燒現象,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
為防止火災產生之延燒及利於逃生,除對特殊用途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加以限制外,同時規定建築物應具防火區劃,以提高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防火區劃的構成係指具防火時效的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防火構造主要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屋頂部份及樓梯等構造,所謂防火時效係將試驗構體置於模擬火場之燃燒溫度下,檢視構體足以負荷載重應力且未破壞之可燃時間。以下就防火構造、防火門窗之種類與定義加以說明。
(一) 防火構造: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規定,其樓層在三層或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及屋頂部份)及樓梯構造,至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所規定的防火時效及構造。此外,對建築物之柱、樑、牆壁及樓板等主要構造,可分為具有1/2、1、2、3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
(二) 防火門窗: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處等防火區劃開口處應設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另依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換言之,防火門窗是防火組件系統,並非單一構材各自認可驗證。依此,可分為「半小時防火時效(30B)」、「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60B+30A)」、「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60A)」、「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20B)」等五種等級。
(三) 貫穿部位防火構造: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空調風管、管路管線(如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等),應在風管內貫穿部位裝設具防火時效之防火閘門或閘板,或在管路管線貫穿部位使用適當之阻火材料(Fire Stop)以維持防火區劃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閘門或閘板為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組件,貫穿部阻火材料則分為「1小時防火時效」、「2小時防火時效」兩等級。
四、防火測試現場照片
測試前
測試前
測試中
測試後